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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主集中制概况

    时间:12-08  来源:中央编译局网站 2011年08月11日  作者:张慕良

     

  1、我国民主集中制概况

  我们国家的民主集中制有三类:党章上规定的民主集中制,宪法上规定的民主集中制,领导者个人提出或者表述的民主集中制。

  党章上规定的民主集中制。在我们党的历史上,对民主集中制第一次作出比较充分的规定的,是“八大”制定的党章。首先,“八大”党章把“七大”党章“规定的“党的组织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改为“党实行民主集中制”。其次,八大”党章对民主集中制规定了如下内容:(一)民主集中制的运行机制,即“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二)民主集中制六项基本条件中的第一、二、四、五、六项条件;(三)民主集中制六项基本条件中的第三项条件。

  “八大”党章关于民主集中制的规定可以作两种理解。一种理解是党章规定了(一)、(二)、(三)三种民主集中制:(一)是对中央和全党关系的表述;(二)是党的根本的组织制度,它由民主制加集中制组成,是政治制度加组织制度组成的政治组织体制;(三)是党的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另一种理解是党章规定了两种民主集中制:第一种民主集中制由(一)加(二)组成,它是民主制加集中制组成的政治组织体制,是通过民主制和集中制的结合实行对党的上级机关和下级机关进行科学管理的根本制度;第二种民主集中制就是上述第三民主集中制,即党的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

  “八大”党章关于民主集中制的规定,后来发生了两种变动。

  第一种变动:为了强调集中,“九大”、“十大”党章对原有规定作了删减。“十一大”党章进一步删减后,只留下了四条集中制纪律,但恢复了关于民主集中制运行机制的规定,并把它从“党的组织制度”那一章移到了“总纲”。“十二大”党章恢复了所有被删部分并一直保留下来,但对民主集中制运行机制的规定作了改动,删除了“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这一规定,保留了“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这一规定。“十四大”党章恢复了“十二大”党章的上述删除,并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这一表述之后加上了“相结合”的字样。除内容上的变动外,在六项基本原则(从“十二大”开始,“基本条件”改为“基本原则”)的排序上也有变动。“八大”党章把四条集中制纪律排在末位,强调民主是第一位的,“八大”以后的党章把四条集中制纪律排在首位,强调集中是第一位的。

  第二种变动:“八大”以后的党章增加了由党的三代领导人先后提出或表述的民主集中制。它们是:毛泽东提出的民主集中制,即“人民内部实行的民主集中制”;邓小平关于民主集中制的表述,即“民主集中制是党的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江泽民提出的作为最重要的组织纪律和政治纪律的民主集中制,即党委内部由主要领导在民主基础上实行集中(拍板)的决策方式,它实际上是毛泽东在1962年提出的“党委内部实行的民主集中制”的翻版。按照党章规定的这一走势,今后党的每一代领导人都将有一种自创的民主集中制载入党章。[1]

  宪法上规定的民主集中制。现行宪法是1982年制定的。在民主集中制的设计上,此前的三部宪法都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1982年宪法修改了原来的设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也就是把“每个国家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改成了“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八大”党章已经把“党的组织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改成“整个党实行民主集中制”了,宪法的修改还没有跟上党章修改的步伐。[2]

  党的领导者个人提出的民主集中制。除载入党章的几种由领导者个人提出的民主集中制之外,毛泽东还提出了四种民主集中制。第一种是在《新民主主义论》和《论联合政府》两个报告中提出来的,说“政体就是民主集中制,”民主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高度的权力”,集中是指“各级政府能集中地处理被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所委托的一切事务,并保障人民的一切必要的民主活动”。[3]其余三种是1962年1月在七千人大会上的《讲话》中提出来的。[4]《讲话》在讲了民主集中制是马克思、列宁说的之后,举出了它的三种表现形式。第一种是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方法,民主就是群众的批评,集中就是领导者的自我批评,民主集中制就是通过群众的批评推动领导者的自我批评。第二种是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民主是指从群众中来的意见,集中是指上级机根据群众中来的意见制定路线、方针、政策和办法。第三种是党委内部实行的民主集中制,它是针对一些省、地、县党委内部存在着第一书记作风不民主的状况而提出的,旨在反对第一书记用不民主的方式实行集中(拍板),要求第一书记用民主的方式实行集中(拍板)。[5]

  我们国家的民主集中制,种类较多,情况较复杂,以上所述并不完全,仅仅是一个概况。

  2、由此产生的问题

  我们党在建党初期,就作为共产国际的一个支部开始实行列宁的民主集中制,至今仍在坚持,毛泽东说民主集中制是马克思列宁说的,邓小平说我们的民主集中制是列宁主义的民主集中制,就是证明。遗憾的是,尽管坚持了八十余年,列宁民主集中制的面貌什么样,它的基本原理是什么,党内至今还没有共识。毛泽东在说了民主集中制是马克思列宁说的之后,随即举出了它的三种表现形式,在他看来,列宁的民主集中制在我们的生活中随处可见。邓小平的看法不同,他说:列宁主义的民主集中制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党的工作中的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应用。报刊上在讨论民主集中制问题时,有人说列宁的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制加集中制,有人说它是民主的集中制,更多的人根据党章给它取的名称而认定它仅仅是组织原则。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在俄国党内不存在这样的问题。因为列宁自己讲了他的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制加集中制,并说他的民主制就是采取间接民主制形式的民主代表制,集中制就是部分服从整体、下级服从上级的结构形式,而且所要求的服从是行动上服从思想上可以不服从。[6]其次,民主制在党内没有争议,集中制在党的上层引起了争议,后来列宁把争议诉诸全党,经过全党讨论,在绝大多数地方组织都表示支持集中制,而反对派也表示接受集中制之后,列宁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才被写进了党章。最后,当列宁把民主集中制称为党的组织原则的时候,他还对民主集中制里的“民主”作了说明,说他说的“民主”就是民主制,就是民主代表制。[7]列宁的民主集中制是得到了全党的认同的,党的各个地方组织通过讨论对它取得了明确的共识。

  这里产生一个问题:我们常说的“坚持民主集中制”,是否指列宁的民主集中制?如果是,是否应当具体指明?而且在坚持之前,是否首先须要对列宁的民主集中制进行考证,取得共识?否则,我们坚持的,有可能不是列宁的民主集中制,因为我们没有俄国党那样的经历。

  其次,目前我们国家存在着多种不同的民主集中制。我们常说的“坚持民主集中制”,是否指我们自己新创的民主集中制?因为,在我们的民主集中制家族中,属于列宁原创的只能有一种,其余的应当说都是我们自己的新创。考虑到新创与新创之间有很大差别,坚持人民内部实行的民主集中制是要求对民主进行制约,坚持党委内部实行的民主集中制是要求第一书记成为“明君”,坚持作为群众路线工作方法的民主集中制是要求上下级之间要通气,如果我们说的“坚持民主集中制”是指新创的民主集中制,是否应当具体指明是哪一种新创民主集中制?

  无论是坚持原创民主集中制还是坚持新创民主集中制,是否都应当讲得明确、具体?原创和新创不同,新创和新创也不同,各种民主集中制之间存在着很大差别,笼统地说“坚持民主集中制”,有可能成为空话,套话。

  注释:

  [1].《如何理解党章上规定的民主集中制》(见中央编译局网站)。

  [2].《如何理解宪法上规定的民主集中制》(《学习时报》2009年1月5日第469期)。

  [3].《毛泽东选集》1991年版第2卷第677页、第3卷第1057页。

  [4].《毛泽东文集》1999年版第8卷第290―298页。

  [5].《如何理解党委内部实行的民主集中制》(见中央编译局网站)。

  [6].《列宁民主集中制原理解读》(见中央编译局网站)。

  [7].《列宁给党规定的民主集中制是一种政治组织体制》(见中央编译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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